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