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984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639号美保龙中心南楼B-5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100幢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伟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