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3170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镇恒宇***,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镇恒宇***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782执3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虞啸安
执行员黄楠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