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782行审686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义人社处[2016]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无故拖欠***等4人工资共计30130元。2016年9月22日本局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义人社监令字[2016]53-16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前足额支付上述员工工资,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支付***工资9770元、***工资8900元、***工资4960元、***工资6500元。被执行人拖欠***等4人工资共计3013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9770元、***工资8900元、***工资4960元、***工资6500元;2、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分别向***、***、***、***加付赔偿金4885元、4450元、2480元、32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义人社处[2016]13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