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与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庆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4004号

原告:义乌市***结构厂,经营场所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

经营者:王善忠,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伦有、金纯皓,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综合楼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应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华、楼雪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陈泽枫,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义乌市***结构厂与被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枫、浙江省义乌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义乌市***结构厂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1143131元,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结构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