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9458号
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综合楼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应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厉卿,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东华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东华压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全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金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