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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10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AM1D75。
法定代表人:王善忠。
被执行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综合楼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44013442。
法定代表人:应佳。
被执行人:陈泽枫,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泽枫、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1468930.5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陈泽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泽枫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枫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468930.58元,本院已裁定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泽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468930.58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案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向被执行人陈泽枫继续执行,同意被执行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执行完毕结案。
鉴于被执行人陈泽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泽枫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陈泽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佩中钢结构厂,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泽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10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审判员金子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楼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