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初15699号
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应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叶丽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