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初1900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宏,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苑街道春华路**号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应佳,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鲜平,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