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2民催25号
申请人:义乌市厚德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2层12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义乌市厚德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337521365428,票据金额3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厚德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厚德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义乌市厚德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圣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燕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