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82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公安县狮子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解放街与新建街交叉路口往西约110米。
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南路4号宏业大楼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942476591。
法定代表人:胡跃平。
原告***、***与被告公安县狮子口镇人民政府、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17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224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该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成功送达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诗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