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2171号
原告:十堰军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90号3幢2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3UU01A。
法定代表人:潘龙伟,总经理。
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南路4号宏业大楼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942476591。
法定代表人:胡跃平,总经理。
被告:鲍海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军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鲍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军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军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军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明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