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14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沿江路75号长江通信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942476591。
法定代表人:胡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流水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4011187165A。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松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海艳
书记员张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