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5民初11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明,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沿江路75号长江通讯大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942476591。
法定代表人:胡跃平,总经理。
被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0MJ1B。
法定代表人:贾志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