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3民初859号之一 原告: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十堰润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19号8幢(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8YF55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33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5HM81P。 负责人:**。 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南路4号宏业大楼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942476591。 负责人:***。 原告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已裁定冻结的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开设的账号1810********内银行存款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请求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湖北望新建设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开设的账号1810********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申请费1470元,合计3492元,由原告湖北润维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