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财保154号
申请人荆州市利瑞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太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郢城镇荆北村一组1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荆州市利瑞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特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购买1365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利瑞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1202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