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盛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1282号
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弥市镇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志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
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吕婷婷
书记员陈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