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23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东。
法定代表人:柴龙钢,镇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