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23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东。
法定代表人:柴龙钢,镇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