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2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梅,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斌,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一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莉,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甫,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桂兰,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黄国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以上二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斌,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莉、第三人王桂兰、第三人黄国金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梅,被上诉人***及其与第三人王桂兰、黄国金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斌,原审被告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第三人张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 805元,减半收取13 90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辛 荣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王湘羽
书 记 员 张 一
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