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长阳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87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1号楼6层1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欧新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长阳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1号楼5层1单元507。
法定代表人:高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佳,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一青,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隆曦园2号楼1层3-101。
法定代表人:包清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长阳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