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甘0502执保7号
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21)甘0502执保7号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2020)甘0502民初42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62001630101051512758账户内存款3797121.3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审判员 彭爱铭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