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翔球实业仙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9004执恢21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翔球实业仙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翔球实业仙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900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翔球实业仙桃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南大道南侧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为:仙国用2012第2491、2492、2493号;面积分别为:9523.73㎡、20576.59㎡、7447.77㎡),但该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的抵押物,亦是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案件查封财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翔球实业仙桃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华霞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邓利华
书记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