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91号原告:武汉德威赛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水塔街江汉二路甲乙综合楼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愚公天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德威赛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愚公天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德威赛事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德威赛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德威赛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德威赛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