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执12512号
申请人**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院2号楼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科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682室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科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知)初字第3120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朝民(知)初字第31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柴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