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兄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1206号 原告**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院2号楼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68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诉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达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兄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兄弟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4日,我公司与***达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达公司开发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在18周内完成全部开发任务,合同总金额399 000元。我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达公司支付69 800元,于2013年2月22日支付34 900元,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7月8日我公司再支付104 700元,但***达公司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不能向我公司交付最终开发成果,导致我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达公司退还我公司开发金2094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 900元。 ***达公司答辩称:**兄弟公司没有依约向我公司提供测试设备和研发所需的环境和条件,致使我公司无法进行测试,我公司多次沟通协调都没有结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己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兄弟公司(甲方)与***达公司(乙方)就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事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 第二条 项目描述 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的视频分析技术采用前端DSP架构方式,数据分析系统采用B/S架构方式,系统采用Mysql数据库;实现识别环境内鼠害,数据统计分析鼠害种类、鼠害分布及数量、鼠害运动轨迹等信息;项目详细内容见附件一《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若需求发生变更,变更后的需求同样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以需求变更补充文件的形式,同样作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乙方工作(项目实施及进度要求) 3.1 项目实施要求 3.1.1乙方承诺按双方最终确认的《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发、实施、服务;3.1.2乙方负责在项目整个过程中为甲方提供IT技术支持、必要的培训并将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3.1.3乙方保证将指派具备上述服务提供能力的有经验的乙方的雇员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和专业的服务。如甲方合理要求,乙方应更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雇员。 3.2 项目进度(重要里程碑) 在本项目中时间要求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实施过程中,必须确定相应的里程碑时间,具体节点如下: 项目阶段 模块名 目标工作周 《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 需求收集与分析 第一周至第四周 Alpha版本 监控识别系统 第五周至第七周 数据仓库模型 第八周至第十周 应用系统设计 第十一周至第十四周 Release版本 系统测试、部署 第十五周至第十八周 3.3 成果交付 3.3.1在项目重要里程碑完成后交付阶段性成果;3.3.2在项目结束时,交付以下最终成果: 序号 交付件名称 描述 交付时间 鼠类高精度监测与数据分析系统 可执行程序 Release完成后 全部源代码 用户手册 使用说明 Release完成后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说明 安装指导 系统测试报告 系统性能/功能测试报告 Release完成后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总金额399 000元,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为349 000元,项目风险管理金额为50000元。甲方分阶段支付: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完毕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的20%,即69 800元,乙方自收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项目正式启动;2.乙方严格遵守里程碑时间提交《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10%,即34 900元;3.乙方提交项目Alpha版本,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30%,即104 700元;4.乙方提交项目Release版本,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30%,即104 700元;5.一年的培训及维护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的10%及项目风险管理金共84 900元。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等额有效发票。 第五条 甲方的其他工作 5.2 在不涉及违背甲方利益及保密条款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和表格、系统要求、文档、环境、条件等,并保证提供的上述资料、数据、条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5.3 甲方应给乙方提供相应测试机(近红外摄像头、DSP开发板、DVR设备),以保证乙方的顺利测试工作;乙方需签署甲方提供的《借用声明》,并于使用期结束后归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对测试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条 质量与验收 6.1 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全部验收合格,并且开发和测试中发现的重大及高级别bug完全修复才视为交付完成。6.2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时间进度向甲方提交《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alpha、release版本,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评审确认。如甲方在乙方提交后5个工作日不予答复,视为甲方认可。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业务进展或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或缺陷时,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修改或更换,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直至验收通过,而由此造成的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修改两次仍不能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单方过错造成各阶段工作延期完成,每逾期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价款的10%,累计违约**到合同总价款1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后,***达公司开始技术开发工作,**兄弟公司向***达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04 700元,***达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3月12日分别开具发票。2013年1月18日,***达公司制作了《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并于2013年2月4日经**兄弟公司审核通过。开发期间,**兄弟公司采购了***SD卡、TIcortex-A8开发板、网络摄像机、变压器、无线路由器、DSP2812开发板及配件、DSP高性能仿真器及配件等设备交付给***达公司使用,并为***达公司报销了安防产品、充电电池、窗帘、红外灯、交通费等费用。 2013年6月24日,**兄弟公司对***达公司提交的Alpha版本进行验收后出具《系统验收报告(Alpha)》,结论为:部分完成,3D建模未完成。 2013年7月1日,**兄弟公司(甲方)与***达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 甲方经过对Alpha版本的测试及与乙方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第一条 乙方在release版本阶段具备如下功能的前提下甲方通过对乙方的Alpha版本的验收:1.非鼠类的生物或非生物不能识别为鼠;2.设备对小家鼠、褐家鼠、黄胸鼠识别及分类的准确率达到95%以上;3.鼠害识别去重功能准确率达到95%以上;4.将取样频率从5S/次降到2S/次以内。第二条 如乙方向甲方提交的release版本不具备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甲方有权不通过乙方提交的release版本的检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在Alpha版本阶段向其支付的费用104 700元,并且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3年7月11日,**兄弟公司向***达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04 700元。 2015年5月20日,**兄弟公司向***达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称***达公司自签约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庭审中,***达公司明确表示**兄弟没有向其提供的测试设备和研发所需的环境和条件指的是release版本阶段实验所需的高分辨率摄像头和老鼠,Alpha版本阶段的摄像头和白鼠等条件已经提供。并称**兄弟公司在release版本阶段提供的老鼠因处于冬季被冻死,后未继续提供老鼠,也未提供高分辨率摄像头。**兄弟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已经提供过这些条件,且这些条件价格不高,很容易获取,***达公司最终无法交付工作成果的原因系其技术不过关、缺乏开发能力,导致研发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另查一,诉讼中,***达公司表示因双方均为中关村软件孵化园协会的会员单位,该协会于2014年3月至9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开发周期、设备购买、责任承担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其中谈到需要购买的摄像头型号为TVD-1104,价格2960元/台,***达公司要求延长开发周期49周。**兄弟公司对此事予以认可,但表示主持调解的时间为2014年7月至9月。 另查二,在***达公司自行制作的《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民事反诉状等证据材料中,均有“还需要验证是300万分辨率的摄像头合适还是200万分辨率或者100万分辨率的摄像头合适”的表述。 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合同》、《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验收报告(Alpha)》、《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发票、《解除合同通知函》、快递详情单、《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民事反诉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技术开发合同》是**兄弟公司和***达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达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完成开发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并通过**兄弟公司的验收,**兄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开发费用,并在不涉及违背其利益及保密条款的情况下,向**兄弟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和表格、系统要求、文档、环境、条件等。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重要里程碑),***达公司应自2012年12月4日开始于14周之内交付Alpha版本、于18周之内交付Release版本阶段性成果,并在项目结束时交付鼠类高精度监测与数据分析系统、用户手册、系统测试报告等最终成果。现**兄弟公司已将提交项目Release版本之前的三笔费用共计209 400元按时支付给***达公司,但***达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才向**兄弟公司提交Alpha版本,耗时将近7个月,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期限14周。并且,Alpha版本的测试结果为部分完成,没有通过**兄弟公司的验收。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又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即约定:***达公司只有在后期Release版本阶段具备了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4项功能条件的前提下**兄弟公司才通过对Alpha版本的验收。现***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该4项功能,故其提交的Alpha版本没有通过**兄弟公司验收。而且,***达公司至今未向**兄弟公司提供Release版本,以及鼠类高精度监测与数据分析系统、用户手册、系统测试报告等最终成果。***达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兄弟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兄弟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兄弟公司要求***达公司退还开发费用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达公司提出的**兄弟公司没有依约向其提供高分辨率摄像头和老鼠致使无法进行测试的辩称,本院认为:第一,该两项条件对应的实验阶段为Release版本阶段,在Alpha版本阶段所需的条件**兄弟公司已经提供,报销了相关采购设备费用,而***达公司并未完成Alpha版本阶段任务,检测结果为部分完成。***达公司在前一阶段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完成后一阶段的任务提出各种条件和要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第二,***达公司要求**兄弟公司提供高分辨率的摄像头和老鼠,但***达公司自行制作的《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民事反诉状等材料均可反映其至今对何种分辨率的摄像头最为合适尚不知晓。关于实验所需老鼠,***达公司认可**兄弟公司曾经予以提供,后因冬季气温太低被冻死,该责任是否应归结于**兄弟公司无法确定。第三,根据双方在中关村软件孵化园协会主持调解的谈判内容和过程看,内容不仅包括摄像头等硬件条件,还有开发周期、责任承担等其他重要事项。关于开始调解的时间,***达公司**为2014年3月,**兄弟公司表示是2014年7月。即便如***达公司所言为2014年3月,此时距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12月4日已长达一年有余,远远超过《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18周开发时间。***达公司将此严重超期完成任务的原因仅仅归结于摄像头和老鼠等细节问题难以令人信服。综上,本院对***达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达公司应当退还**兄弟公司开发费用209400元,并按照每日5‰标准支付迟延违约金,累计不高于合同价款10%。现**兄弟公司主张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39 9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用二十万九千四百元; 三、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九千九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5元,由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O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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