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终2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院**楼**1901市/div>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子超,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3120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7日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兄弟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12月4日,我公司与***达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达公司开发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在18周内完成全部开发任务,合同总金额399000元。我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达公司支付69800元,于2013年2月22日支付34900元,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7月8日我公司再支付104700元,但***达公司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不能向我公司交付最终开发成果,导致我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达公司退还我公司开发金2094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900元。
***达公司一审辩称:**兄弟公司没有依约向我公司提供测试设备和研发所需的环境和条件,致使我公司无法进行测试,我公司多次沟通协调都没有结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己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技术开发合同》是**兄弟公司和***达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达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完成开发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并通过**兄弟公司的验收;**兄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开发费用,并在不涉及违背其利益及保密条款的情况下,向***达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和表格、系统要求、文档、环境、条件等。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重要里程碑),***达公司应自2012年12月4日开始于14周之内交付Alpha版本、于18周之内交付Release版本阶段性成果,并在项目结束时交付鼠类高精度监测与数据分析系统、用户手册、系统测试报告等最终成果。现**兄弟公司已将提交项目Release版本之前的三笔费用共计209400元按时支付给***达公司,但***达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才向**兄弟公司提交Alpha版本,耗时将近7个月,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期限14周。并且,Alpha版本的测试结果为部分完成,没有通过**兄弟公司的验收。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又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即约定:***达公司只有在后期Release版本阶段具备了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4项功能条件的前提下**兄弟公司才通过对Alpha版本的验收。现***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该4项功能,故其提交的Alpha版本没有通过**兄弟公司验收。而且,***达公司至今未向**兄弟公司提供Release版本,以及鼠类高精度监测与数据分析系统、用户手册、系统测试报告等最终成果。***达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兄弟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兄弟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兄弟公司要求***达公司退还开发费用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达公司提出的**兄弟公司没有依约向其提供高分辨率摄像头和老鼠致使无法进行测试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该两项条件对应的实验阶段为Release版本阶段,在Alpha版本阶段所需的条件**兄弟公司已经提供,报销了相关采购设备费用,而***达公司并未完成Alpha版本阶段任务,检测结果为部分完成。***达公司在前一阶段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完成后一阶段的任务提出各种条件和要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第二,***达公司要求**兄弟公司提供高分辨率的摄像头和老鼠,但***达公司自行制作的《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民事反诉状等材料均可反映其至今对何种分辨率的摄像头最为合适尚不知晓。关于实验所需老鼠,***达公司认可**兄弟公司曾经予以提供,后因冬季气温太低被冻死,该责任是否应归结于**兄弟公司无法确定。第三,根据双方在中关村软件孵化园协会主持调解的谈判内容和过程看,内容不仅包括摄像头等硬件条件,还有开发周期、责任承担等其他重要事项。关于开始调解的时间,***达公司**为2014年3月,**兄弟公司表示是2014年7月。即便如***达公司所言为2014年3月,此时距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12月4日已长达一年有余,远远超过《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18周开发时间。***达公司将此严重超期完成任务的原因仅仅归结于摄像头和老鼠等细节问题难以令人信服。综上,一审法院对***达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达公司应当退还**兄弟公司开发费用209400元,并按照每日5%标准支付迟延违约金,累计不高于合同价款10%。现**兄弟公司主张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399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用二十万九千四百元;三、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九千九百元。
***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兄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在不考虑上诉人答辩理由的情况下,仅因上诉人迟于合同约定时间交付Alpha版本,就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与客观事实不符,**兄弟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合同款项;二、Alpha版本和Release版本是不同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必经和前置程序,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两者密不可分,然而一审法院将两者孤立分裂,并且错误的认定两者互不影响,无权在前一阶段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事实上已完成)对后一阶段提出要求;三、上诉人在Alpha版本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3D建模未完成,该因素在上述版本交付过程中得到双方认可,被上诉人也通过了该版本的验收;四、后续Release版本的研发所需设备要求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因被上诉人考虑到成本问题迟迟不予提供,才导致最终成果无法完成。故一审法院关于“至今对何种分辨率的摄像头最为合适尚不知晓”的认定与事实相悖;五、一审法院未就保障实验鼠符合实验要求的责任进行正确认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能中立、**的划分双方的过错责任,而是片面的将全部责任归于上诉人一方,有失公允,故请求对一审法院的错判之处予以纠正。
**兄弟公司答辩称:我方认为***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达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分阶段完成双方约定的技术开发。**兄弟公司完成了提供鼠类和设备的义务。原有证据能够证明***达公司开发的Alpha版本没有完成验收,3D模块没有建立,根据双方的约定,***达公司应当先完成Alpha版本再完成Release版本的验收。由于***达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的约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都没有履行。***达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兄弟公司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违约款及要求支付违约金是有事实依据的,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12月4日,**兄弟公司(甲方)与***达公司(乙方)就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事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
第二条项目描述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的视频分析技术采用前端DSP架构方式,数据分析系统采用B/S架构方式,系统采用Mysql数据库;实现识别环境内鼠害,数据统计分析鼠害种类、鼠害分布及数量、鼠害运动轨迹等信息;项目详细内容见附件一《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若需求发生变更,变更后的需求同样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以需求变更补充文件的形式,同样作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乙方工作(项目实施及进度要求)
3.1项目实施要求3.1.1乙方承诺按双方最终确认的《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发、实施、服务;3.1.2乙方负责在项目整个过程中为甲方提供IT技术支持、必要的培训并将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3.1.3乙方保证将指派具备上述服务提供能力的有经验的乙方的雇员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和专业的服务。如甲方合理要求,乙方应更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雇员。
3.2项目进度(重要里程碑)在本项目中时间要求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实施过程中,必须确定相应的里程碑时间,具体节点如下:
项目阶段
模块名
目标工作周
《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
需求收集与分析
第一周至第四周
Alpha版本
监控识别系统
第五周至第七周
数据仓库模型
第八周至第十周
应用系统设计
第十一周至第十四周
Release版本
系统测试、部署
第十五周至第十八周
3.3成果交付3.3.1在项目重要里程碑完成后交付阶段性成果;3.3.2在项目结束时,交付以下最终成果:
序号
交付件名称
描述
交付时间
鼠类高精度监测与数据分析系统
可执行程序
Release完成后
全部源代码
用户手册
使用说明
Release完成后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说明
安装指导
系统测试报告
系统性能/功能测试报告
Release完成后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总金额399000元,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为349000元,项目风险管理金额为50000元。甲方分阶段支付: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完毕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的20%,即69800元,乙方自收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项目正式启动;2.乙方严格遵守里程碑时间提交《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10%,即34900元;3.乙方提交项目Alpha版本,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30%,即104700元;4.乙方提交项目Release版本,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30%,即104700元;5.一年的培训及维护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应用软硬件开发金额的10%及项目风险管理金共84900元。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等额有效发票。
第五条甲方的其他工作5.2在不涉及违背甲方利益及保密条款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和表格、系统要求、文档、环境、条件等,并保证提供的上述资料、数据、条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5.3甲方应给乙方提供相应测试机(近红外摄像头、DSP开发板、DVR设备),以保证乙方的顺利测试工作;乙方需签署甲方提供的《借用声明》,并于使用期结束后归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对测试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条质量与验收6.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全部验收合格,并且开发和测试中发现的重大及高级别bug完全修复才视为交付完成。6.2乙方依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时间进度向甲方提交《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alpha、release版本,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评审确认。如甲方在乙方提交后5个工作日不予答复,视为甲方认可。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业务进展或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或缺陷时,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修改或更换,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直至验收通过,而由此造成的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修改两次仍不能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单方过错造成各阶段工作延期完成,每逾期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价款的10%,累计违约**到合同总价款1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后,***达公司开始技术开发工作,**兄弟公司向***达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04700元,***达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3月12日分别开具发票。2013年1月18日,***达公司制作了《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并于2013年2月4日经**兄弟公司审核通过。开发期间,**兄弟公司采购了***SD卡、TIcortex-A8开发板、网络摄像机、变压器、无线路由器、DSP2812开发板及配件、DSP高性能仿真器及配件等设备交付给***达公司使用,并为***达公司报销了安防产品、充电电池、窗帘、红外灯、交通费等费用。
2013年6月24日,**兄弟公司对***达公司提交的Alpha版本进行验收后出具《系统验收报告(Alpha)》,结论为:部分完成,3D建模未完成。
2013年7月1日,**兄弟公司(甲方)与***达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
甲方经过对Alpha版本的测试及与乙方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第一条乙方在release版本阶段具备如下功能的前提下甲方通过对乙方的Alpha版本的验收:1.非鼠类的生物或非生物不能识别为鼠;2.设备对小家鼠、褐家鼠、黄胸鼠识别及分类的准确率达到95%以上;3.鼠害识别去重功能准确率达到95%以上;4.将取样频率从5S/次降到2S/次以内。第二条如乙方向甲方提交的release版本不具备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甲方有权不通过乙方提交的release版本的检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在Alpha版本阶段向其支付的费用104700元,并且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3年7月11日,**兄弟公司向***达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04700元。
2015年5月20日,**兄弟公司向***达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称***达公司自签约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一审庭审中,***达公司明确表示**兄弟没有向其提供的测试设备和研发所需的环境和条件指的是release版本阶段实验所需的高分辨率摄像头和老鼠,Alpha版本阶段的摄像头和白鼠等条件已经提供。并称**兄弟公司在release版本阶段提供的老鼠因处于冬季被冻死,后未继续提供老鼠,也未提供高分辨率摄像头。**兄弟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已经提供过这些条件,且这些条件价格不高,很容易获取,***达公司最终无法交付工作成果的原因系其技术不过关、缺乏开发能力,导致研发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另查一,诉讼中,***达公司表示因双方均为中关村软件孵化园协会的会员单位,该协会于2014年3月至9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开发周期、设备购买、责任承担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其中谈到需要购买的摄像头型号为TVD-1104,价格2960元/台,***达公司要求延长开发周期49周。**兄弟公司对此事予以认可,但表示主持调解的时间为2014年7月至9月。
另查二,在***达公司自行制作的《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民事反诉状等证据材料中,均有“还需要验证是300万分辨率的摄像头合适还是200万分辨率或者100万分辨率的摄像头合适”的表述。
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合同》、《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验收报告(Alpha)》、《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发票、《解除合同通知函》、快递详情单、《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民事反诉状、一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并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另查,**兄弟公司分三次向***达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支付了69800元、于2013年2月22日支付了34900元、于2013年7月8日支付了104700元。
在本院二审询问时,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内容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本院二审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达公司与**兄弟公司签订的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双方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当事人双方二审的诉辩称,本案二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兄弟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二、**兄弟公司是否未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老鼠以及合格的摄像头,从而导致了整个涉案项目开发不能继续进行。
一、**兄弟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
本案中,***达公司上诉理由之一是**兄弟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涉案合同签订于2012年12月4日,**兄弟公司于当月10日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项,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支付的;2013年2月4日,**兄弟公司通过了***达公司交付的《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并于2013年2月22日支付了合同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兄弟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时间为星期一,支付第二笔款项时间为大年十三,虽然**兄弟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略有迟延,但考虑到周末以及新年的因素,可以认定其基本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况且,**兄弟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并未对***达公司履行合同造成实质的影响,在**兄弟公司支付价款之后,***达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于***达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对其前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兄弟公司是否未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老鼠以及合格的摄像头,从而导致了整个涉案项目开发不能继续进行
本案中,在双方最初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在十四周之内完成Alpha版本的设计,Alpha版本包括监控识别系统、数据仓库模型和应用系统设计,并要求**兄弟公司为***达公司提供工作便利,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等,并提供相应测试机(近红外摄像头、DSP开发板、DVR设备)。在合同签订之后,**兄弟交付了相关设备并为***达公司报销了安防产品、充电电池、窗帘、红外灯、交通费等费用,***达公司也表示收到了上述设备且并未提出异议。2013年6月24日,**兄弟公司对***达公司提交的Alpha版本进行验收后出具《系统验收报告(Alpha)》,结论为:部分完成,3D建模未完成,而***达公司也并未否认该结论,并认为这是因为**兄弟公司并未及时提供活体家鼠,以至于无法建立数据库,因此,双方另行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本院认为,在最初签订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都未具体约定要求**兄弟提供的摄像头型号,而在**兄弟公司提供相关设备之后,***达公司也并未表示异议,可以看出***达公司实际上默认了**兄弟公司提供的设备是符合项目要求的。至于***达公司提交的《监控识别分析系统计划20140303》,***达公司虽然在该分析系统计划中提出了摄像头的具体规格要求,但该计划形成于2014年3月,并不能证明其在最初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间内对项目摄像头提出过具体的规格要求。
本项目名为“鼠类高精度检测与数据分析系统”,鼠类的3D模型对本系统自然相当重要,而要完成鼠类的3D模型,自然需要通过采集活体家鼠图像数据,建立鼠类图像数据库。在本案一审阶段,***达公司明确认可**兄弟公司提供了Alpha版本阶段的白鼠,也提供了release版本阶段的老鼠,但因处于冬季而被冻死。对此,本院认为,采集活体家鼠图像数据对于本项目开发属于比较重要但相对较为简单的工作,在**兄弟公司提供了活体家鼠之后,***达公司应当及时利用该活体家鼠采集图像数据,完成鼠类3D模型,即使在其迟延采集活体家鼠数据之后,因获取活体家鼠对于***达公司来说并非不可克服的困难,其也应当主动要求**兄弟公司另行提供或自己主动寻找合适的家鼠。但事实上***达公司并未积极解决这一问题,以至于在交付Alpha版本之时并未交付合同中约定的鼠类图像数据库,违反了合同约定之义务。因此,***达公司将未按时完成工作归责于**兄弟公司未提供活体家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约定***达公司需要在十四周之内完成Alpha版本,**兄弟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对***达公司交付的Alpha版本进行了验收,并明确表示3D建模未完成,而3D建模是Alpha版本的必要组成。虽然在2013年7月1日双方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中写了“乙方(***达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兄弟公司)提交Alpha版本”,但并未表示该Alpha版本已经通过了**兄弟公司的验收,虽然**兄弟公司确认了***达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提交了Alpha版本,但并不能否认***达公司存在延迟交付的客观事实。同时,在该《补充协议》第一条中约定了**兄弟公司通过对***达公司的Alpha版本的验收条件,而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并未表明***达公司满足了该约定条件。另外,***达公司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取得了本项目的实质性、阶段性成果。因此,一审法院“***达公司提交的Alpha版本没有通过**兄弟公司验收”之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八十五元,由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八十九元五角,由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