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4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执行人: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东建国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于丁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304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2)辽0304执45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建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