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张翔
委托代理人:张君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连山被胜利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巴 翔
审 判 员 陈育宏
审 判 员 解光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