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鞍山市安辰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庙尔台村三组007070673号。
法定代表人:马强。
被执行人:***1968年06月18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庙尔台村三组。
本院在执行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安辰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峰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