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2091号 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5月2日出生。 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