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2091号
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5月2日出生。
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