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0)辽0302执761号、(2021)辽0302执恢207号,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