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0)辽0302执761号、(2021)辽0302执恢207号,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