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4民初314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辽宁某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511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