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财保26号
申请人:湖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区金洲大道东9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元庆。
被申请人:广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华中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林仕坚。
申请人湖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7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开户行: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同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16687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