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9民初1231号
原告:李兴河,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彦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锋,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尧,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兴河诉被告河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王锋、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被告昊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棉、李伟,被告王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兴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烧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250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年6月份,银翔公司承揽被告昊华公司一车间、二车间的防腐工程,原告在该工地施工。2017年7月1日上午8点多,原告和朱述新正在调漆,距离原告七、八米远处的被告所有硫酸管突然自行爆炸,喷出的硫酸将原告和朱述新都烧伤了。后被告昊华公司的人用车将我们送往和平医院治疗,经诊断:硫酸烧伤35%全身多处,双眼烧伤、左下肢静脉曲张术后。。住院期间被告方仅支付了部分药费,其余费用未支付。现原、被告对损失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被告昊华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应是提供劳动者受损害责任纠纷。2.昊华化工并非原告的用人单位,在施工工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即使昊华化工有过错,因原告以及被告王锋、银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过失及操作失误,应减少昊华化工的责任。4.昊华化工已经垫付了原告337127.3元,因此对原告当庭变更的数额325009元不予认可。
被告王锋辩称,1.被告王锋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提出的是高度危险物致害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72条,应由占有使用人和有重大过失的受害人承担责任,均与被告王锋无关。2.王锋与银翔公司为挂靠关系,系王锋借用资质与昊华化工签订的合同。
被告银翔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答辩人自收到本案传票,才知道有人使用答辩人的名义和被告昊华公司签订了《防腐施工合同》。所以,答辩人在此特别强调,答辩人从没有和被告昊华公司签过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没有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因此,答辩人无需对本案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1、2009年河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氯磺酸、硫酸的生产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银翔公司于1992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项目:承接建筑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脚手架搭设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防水工程、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2017年6月14日昊华公司与银翔公司签订防腐施工合同,昊华公司将一车间、二车间防腐刷漆工程承包给银翔公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被告王锋在该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名并盖银翔公司章。银翔公司委派谢广利、朱述新、李兴河等人现场施工。4、2017年7月1日,原告李兴河和另一受害人朱述新在被告昊华公司车间外调漆时,被告昊华化工车间外输送硫酸管道崩裂,喷出的硫酸将原告烧伤,造成原告李兴河上肢、下肢多出烧伤,眼烧伤。5、217年7月10日,河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氯磺酸车间硫酸喷溅事故的情况说明。说明中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及第二次崩裂后,昊华公司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事故的原因如下:(1)、铸铁管道原因。昊华公司的铸铁管道是在2010年建厂时安装使用,铸铁管道本身具有良好的耐浓硫酸腐蚀性能,但由于使用过程中的腐蚀和铸造缺陷(如砂眼、铸造跑模造成薄厚不均),使用疲劳造成管道承压能力降低,造成漏酸和裂缝,进现场勘查,崩裂管道厚端21MM,薄端9.5MM。新管道和事故管道进行对比,上液管道为DN250的铸铁管,长1M。破坏后的管道称重115.08KG(包括破坏后的两段管道和飞溅回收的碎片);新管道119KG。根据该直径的管道,新旧相关的4KG不足管道厚度1MM(1MM厚为6KG/MM),说明事故管道腐蚀性不大。崩裂管道厚端21MM,薄端9.5MM,说明事故铸造管道跑模薄厚不均。(2)、防腐施工的原因。事故发生现场正由银翔公司进行设备外防腐喷砂除锈施工,银翔公司搭建脚手架,将铸铁管道作为脚手架的支撑点进行搭设,且搭设的横梁直接在铸铁管的法兰下,没有离开铸铁管的立管。在喷砂除锈施工中,整体脚手架带动铸铁管道晃动,铸铁管道承受不稳定不对称的纵向压力的横梁的横向力的综合作用,铸铁管道受交变拉压和剪切应力,使服役多年的设备管道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造成管道出现裂纹甚至崩裂。从7月5号第二次出现裂口分析,出现裂纹的三通也没明显的铸造缺陷。显然,此次管道的裂纹都是外力所致。在同行业中相关报道多是铸造管道由于砂眼造成渗漏浸出酸液。未见铸造管道的大范围崩裂现象。被告王锋在该说明上签字。另被告昊华化工提交七张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施工脚手架搭架与事故管道有明显接触。6、2017年12月18日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兴河面部损伤为八级伤残。全身皮肤损伤为九级伤残。眼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应不低于三万元人民币。其误工期180日,营养期130日,护理期130日。7、2018年3月2日被告昊华化工与被告银翔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银翔公司进行承揽加工昊华化工喷漆除锈业务,在2017年7月1日银翔工人李兴河、朱述新发生工伤,因银翔公司资金困难,昊华化工垫付李兴河、朱述新医院治疗费1590000元。垫付李兴河赔偿费用76200元。王锋签字确认,昊华化工盖章确认。原告李兴河认可被告昊华已给付上述费用。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55元。原告提交票据三张,其中两张名称杨腾驭更名为李兴河,且盖章模糊,存在瑕庇本院不予采信。经核实,原告医疗费为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0元原告提交两次住院病案证实其共住院152天,按100元/天计算,共为15200元。本院予以采信。3、营养费7600元。被告提出异议,结合原告诊疗情况,本院酌定3000元。4、误工费6900元。原告主张第二次住院23天,以每天300元计算,被告对误工标准提出异议。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及收入本院依法酌定原告误工标准参照2018年上年度居民服务业133元/天计算,即误工费为133元/天Ⅹ23天=3059元。4、护理费3450元。原告主张二次住院23天,每天标准为150元,被告提出异议。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及收入本院依法酌定原告护理标准参照2018年上年度居民服务业133元/天计算,即护理费133元/天Ⅹ23天=3059元。6、残疾赔偿金215154元。原告提交安微为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伤残程度为面部八级伤残、全身皮肤九级伤残、眼部损伤为十级伤残,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其系城镇居民,并提交房产证、水电费缴纳票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户籍为农村居民应按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计算。原告提交房产证及水电费票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原告主张参照2018年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院予以采信。即31640元Ⅹ20年Ⅹ34%=215154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结合原告伤残程度,本院予以采信。8、交通费3650元。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酌定1000元。10、后期治疗费30000元、外用药30600元。被告提出异议,上述费用应以实际发生后予以处理。以上共计250484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各方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互有异议,因原告李兴河在被告昊华化工厂区内工作时,空中输送硫酸管道崩裂硫酸喷溅致其受伤,现原告以人身受到损害为由向致害人主张权利,故本案应属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占有和使用易燃、剧毒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主要有两类情形,其一为实施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二为因所有、管理高度危险物品或者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客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应属高度危险责任的第二种情形。基于涉案输送硫酸管道固有的危险性,在原告受伤后,在归责原则上针对原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昊华化工作为崩裂管道的所有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崩裂管道厚端21MM,薄端9.5MM,管道严重薄厚不均;使用疲劳造成管道承压能力降低,造成漏酸和裂缝;且在被告银翔公司施工过程未关停使用事故管道,致管道内尚存有硫酸。综上,被告昊华化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银翔公司作为有资质防腐和脚手架搭设工程的专业公司,与被告昊华化工签订防腐施工合同,被告银翔公司在对管道防腐喷漆过程中搭建的脚手架与输送硫酸的管道多有接触,其中有将管道做为脚手架搭设支撑点,使输送硫酸管道承受外力,是管道破裂致硫酸喷溅原告受伤的另一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银翔公司与被告昊华化工签订《防腐施工合同》上盖有本公司印章,被告银翔公司虽辩称没有和被告昊华公司签过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没有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该事故的发生二被告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昊华化工和被告银翔公司各承担原告李兴河损失50%,即125242元。被告王锋在被告银翔公司和被告昊华化工施工合同中签名;并在事故发生后昊华化工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虽辨称不签字昊华化工就不给钱为伤者治疗,是受胁迫签字的,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又承认其与银翔公司为挂靠关系,故被告王锋应与被告银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当庭认可被告昊华公司先期垫付赔偿款76200元,应在被告昊华化工赔偿款中予以核减。被告银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之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兴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9042元。
二、被告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兴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5242元。
三、被告王锋对被告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赔偿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被告河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1544元,由被告安徽淮北银翔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穆金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