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执44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0129895P,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院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皖G×××××、皖G×××××小型汽车二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皖G×××××、皖G×××××小型汽车二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