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1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NE758W,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杰。
委托代理人:陶世鸣,贵州圣伦达(息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6444263F,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齐。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在12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黔恒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松彪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该案经本院依法调解,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2020)黔0121民初372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中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书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对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