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1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2039L79,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卫里村**卫里街**。
法定代表人:邹永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6444263F,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齐,系公司总经理。
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黔恒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松彪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在12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黔恒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松彪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调解中未涉及承担相关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黔恒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松彪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涉及相关义务,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对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