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松彪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290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538024T,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工业区(义乌市远大拉链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汪秀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世鸣,贵州圣伦达(息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6444263F,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齐,系公司总经理。
淮北福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黔恒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在12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华盛硬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黔恒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浙江**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未涉及任何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基于其在民事案件中不承担责任,现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对浙江**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