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1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穿青族,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平远软岩支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B2-88栋102室。
本院在执行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0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平远软岩支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平远软岩支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941.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