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占领,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易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史高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易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6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72212.6元,并支付2018年6月27日后的违约金至清偿之日(违约金以2172212.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始,按年息24%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2412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在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南侧公司院内有地上附着物,本院于2020年7月1日进行了查封,期限三年。同日,向有关部门扣留了被执行人固定资产赔偿款(以1868590元为限,最终以实际数额为准)。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园园
审判员 胡建立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逸飞
书记员魏薇
特别提示: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南侧公司院内有地上附着物,期限为三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自行解除执行措施,后果自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