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153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鹏,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蔡里村朱山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秀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珍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