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

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2执1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蔡里村朱山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41450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萧淮路北岱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G9Q5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业务锁定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业务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的查封、业务锁定。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