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

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2执1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蔡里村朱山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41450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萧淮路北岱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G9Q5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业务锁定被执行人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