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21执恢319号
本院在执行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执恢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毕 伟
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 李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