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2330号
原告: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1150元,由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颖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新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