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3698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绩溪县虎山路怡园小区2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3031625J。
法定代表人:武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洪利,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太和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0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09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