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221号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华庭小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551927429。
法定代表人:吴云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怡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3031625J。
法定代表人:武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杨
书记员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