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