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