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2103号
原告:铜陵市翔鹰建材装璜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0MA2PW8G52W。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成余,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铜陵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学院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70432R。
法定代表人:吴平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翔鹰建材装璜经营部诉被告缪成余、铜陵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能
书记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