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姚来保、胡翠平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362号
原告:***,女,193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上述四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姥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三中路17B-12、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09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居巢区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姥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梅